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于:韩欣欣、杨挺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9月3日上午,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纪念日向抗战烈士敬献花篮仪式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举行。激昂的旋律响彻卢沟桥畔,再次将人们的记忆带回中华儿女同仇敌忾、共赴国难的烽火岁月,重温中华民族不屈不挠、英勇抗战的伟大精神。
“对为国牺牲、为民牺牲的英雄烈士,我们要永远怀念他们,给予他们极大的荣誉和敬仰,不然谁愿意为国家和民族牺牲呢”
——习近平
革命战争年代,无数革命先烈、仁人志士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险时刻,为了人民幸福、民族解放和国家富强,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英勇战斗,直到流尽最后一滴血,永远长眠在这片热土上。邱少云、黄继光、董存瑞等革命烈士用殷红的鲜血,书写了爱国主义最壮丽的诗篇。也正是在他们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指引下,我们最终走向革命的胜利。
和平年代,我们暂时远离了硝烟,但不代表远离了危险。1998年的抗洪抢险、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2015年天津港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山西省沁源县重大森林火灾以及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每到危难紧急关头,总有无数英雄舍身忘己、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冲在危险的第一线。他们是中国的脊梁、民族的骄傲,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民族精神,理应得到我们永远的尊重和怀念!
然而,总有一些“键盘侠”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喜欢发表令人匪夷所思的侮辱烈士言论,令烈士家属伤心、令无数网友愤慨!对于这些行为,笔者认为仅进行道德谴责明显不够,他们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简称“《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处罚侮辱烈士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一 侮辱四川凉山救火烈士案(全国有多起)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在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了宝贵生命。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4月4日,在包括被告人李某安等467人所在的“体彩聚缘¥囍讯中奖”微信聊天群中,某群成员转发、吊唁海南省陵水籍烈士骨灰接送回家的视频时,李某安故意用昵称“苏静”“风调雨顺”两个微信号多次发表“这种人死了蛮过瘾的”“这种人死了我开心”“死得好”等侮辱烈士的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不当言论受到群内其他成员的谴责与抵制,被踢出该微信群。
4月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李某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对李某安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安因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当、侮辱性言论,引起网民的愤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教育后,主动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万宁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安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
除李某安发表侮辱烈士言论外,全国范围内还发生多起类似事件。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的黄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至5日期间,多次使用QQ及微信账号在10余个群内发表不当言论以辱骂牺牲的烈士。最终,福建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处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4月,山东省淄博警方接到网民举报,一个名为“极光”的网民在QQ群对群内网友悼念四川木里火灾牺牲消防员的言论发表评论,侮辱诋毁四川因公牺牲消防员。淄博网警经调查后证实,该网民“极光”的真实身份为傅某某,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此后,傅某某被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傅某某管制8个月,并判定其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四川省木里森林火灾中牺牲的英烈进行公开道歉。
2019年4月1日,榆林佳县籍被告人张某于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4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10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件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30名烈士正值金色年华,绝大多数牺牲时年仅二三十岁,最小的尚不满十九岁,但是他们在扑救四川省凉山森林火灾时,舍生忘死、勇闯火海,表现出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壮烈牺牲。他们的光辉事迹和英勇精神值得我们铭记、敬重。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以上四起案件均因被告人发表侮辱烈士的不当言论而被判处刑罚。实践中,除了上述几种侮辱烈士的表现形式外,还存在其它侮辱烈士的形式。比如损害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损害烈士纪念环境氛围等。
案例二 李青翰、吴定涛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权案
2018年12月30日晚,李青翰、吴定涛二人在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拍照,李青翰将照片发布在其QQ空间,被群内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英雄烈士以及烈士陵园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应具有一般公民的认知和觉悟,应当知道身着仿制的纳粹军服,在庄重肃穆的烈士安息之地肆意摆拍的行为,会侵害英雄烈士的荣誉权。特别是李青翰还自述具有一定的军事历史知识并熟练掌握各项互联网工具,对网络传播的开放性、扩散性、交互性等特点有充分了解,更应预见上述照片发布于网络后,可能会迅速扩散、传播,其损害范围、损害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更甚,但被告李青翰出于个人炫耀之目的,将照片发布于QQ空间,致使在网络空间内快速扩散,短期内转载量就高达三万余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被告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感情,蔑视法律尊严,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二被告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单纯”为由进行辩解,否认其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李青翰、吴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几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侮辱烈士最有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分析。发表侮辱烈士的言论,有可能构成辱骂他人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包括烈士陵园)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英雄烈士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作出了不朽的贡献。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于侮辱烈士的行为,我们不仅要在道德上进行谴责,更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