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于:何浩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9月3日,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纪念日,无数革命先烈为国家抛头颅、洒热血,化身“守护神”,为我们带来和平的福音。他们的伟岸身影,值得被永生铭记。
作家魏巍从朝鲜战场归来,写下了一篇报告文学《谁是最可爱的人》,歌颂了一群在战争年代浴血沙场、保家卫国的战神。如今和平年代,这群人又化身为“守护神”,抗洪、救灾、抢险的第一现场,总会出现他们那伟岸的身影,保护人民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但英雄也是肉体凡胎,会流血,甚至牺牲。国家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文件,设置了优待抚恤制度,彰显了国家对军人的特殊关爱。
一、死亡抚恤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1.颁发证明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2.一次性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
3.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4.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标准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
5.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6.增发抚恤金或其他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7.遗属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8.烈士褒扬金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烈士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近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遗属医疗优惠待遇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征兵优先批准,烈士子女公务员优先录用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12.烈士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待,除专、本科外报考学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专、本科报考降分数投档,公办学校免学费、杂费,享受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13.烈士遗属享受优先就业服务、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14.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优先办理证照,享受经营优惠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15.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优惠照顾,农村烈士遗属住房困难当地政府帮解决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16.孤老烈士遗属可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福利机构优先接收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二、残疾抚恤
1.残疾抚恤金及增发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法享受残疾抚恤。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因病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遗属享受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役后国家供养终身、不便分散安置的可集中供养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5.分散安置的护理标准较高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6.残疾辅助器械由有关部门负责解决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优待
1.义务兵优待金及其他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享受同工种、同工龄待遇,服役期间家属享受单位职工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3.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承包地保留,除税费外,其他费用免交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4.义务兵邮寄平信免费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5.医疗费用保障、医疗优惠待遇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6.残疾军人享受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及医疗待遇,不得因残被辞退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证件在境内交通优先购票、减半付票价,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8.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证件游览享受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9.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高等学校中等职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报考高中及以上学校时录取给予优待,学历教育的,优先享受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同等条件优先接收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11.承租、购买住房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农村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政府帮助解决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军属落户手续配合办理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13.无法随军的给予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保障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14.生活困难定量补助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四、其他福利政策
1.法律援助对象认定条件放宽
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2.法律援助服务事项范围扩大
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3.政府鼓励社会参与帮扶公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鼓励社会参与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等。
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在为你负重前行!笔者的爷爷曾是抗美援朝的战士,笔者的伯父受其影响也入伍戍边。革命军人家风,代代相传,笔者接过“圣火”于2009年底参军成为一名野战部队战士,退役后现从事律师工作,特收集整理上述优待抚恤项目,供战友、家属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士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