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于:许文滔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引 言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基本平稳,监管力度及措施均能有效遏制非法企业,社会共治氛围日益浓厚。“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较具敏感性。加之现今网络时代的便利,传播媒介的多样性及舆论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此前频发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使得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下降,导致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类网络谣言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和恐慌,严重影响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降低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粮食危机。浪费可耻,但造谣可恨,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散布谣言需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将从食品安全谣言的现状及特点、成因以及如何治理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关于食品安全谣言的现状及其特点
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食品安全的谣言也随着新型传播工具开始蔓延。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指导发布的《2019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显示,食品安全属于三大网络谣言的高发领域,并对传播最广的十大谣言进行了“套路”分析,包括曲解科学(红枣可以养肝补血)、夸大其词(儿童空腹吃荔枝会引发脑炎导致死亡)、归因错误(提倡低盐是不健康饮食)等,指出2019年舆论高关注度的谣言还呈现出传播视觉化、全球化、旧谣新传化等特征。
食品安全谣言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传播途径广,微信、公众号、微博及短视频等自媒体的发展更促进了其传播,尤其反映在朋友圈的“以讹传讹”;
(二)食品谣言的受众人群主要为中老年人,并间接成为食品安全谣言传播的“中坚力量”;
(三)食品谣言出现新的传播特点:多以视觉化形式使得谣言更“逼真”,包括视频和图片形式的传播,如“染色蔬菜”“塑料紫菜”“无籽葡萄喷洒避孕药”“棉花肉松”等事件,往往真假难分,公众容易被眼前所见欺骗;
(四)网络谣言反复炒作、不断变异,通常都是旧闻加工就变成新谣,原来仅有文字,后配上视频和图片,极具混淆性,不仔细甄别还以为煞有其事。
二、食品安全谣言的成因分析
食品安全谣言产生并得以传播,除可归因于网络科技的推波助澜,还有以下原因可以追寻:
(一)民众缺乏一定的谣言识别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民众容易被谣言当中呈现的“致癌”“有毒”和“激素”等夸张语言吸引,或被视觉化形式展现的“假象”所迷惑,对社交圈中广泛传播的错误知识信以为真,表现出“从众”的特点;另外,还表现为缺乏基本的科学常识,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
(二)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不足,政府的公信力存在危机;“三聚氰胺奶粉”“牛肉膏”“毒生姜”“染色馒头”“苏丹红鸭蛋”以及“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丑闻的曝光,使得越来越多民众不信任政府的监管能力及我国的食品市场,不仅破坏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还导致民众盲目信任国外的食品,广泛形成“凡是进口的就是安全的”理念;
(三)食品安全谣言存在的黑色利益链;如通过制造食品安全谣言博取关注度,进而提升知名度获得更大收益,或者企图通过制造谣言迫使受害企业就范,从而收取所谓的“澄清费用”,更有甚者,企图通过谣言打压相关企业,实现市场的占领和垄断。
三、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谣言的治理
我国于2017年7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2017〕23号)明确,将没有事实根据或者科学依据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定义为“食品安全谣言”,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科学健康的消费环境,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二)动态检测,及时识别、抓取和整理并进行依法查处;(三)及时组织辟谣,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四)落实媒体抵制谣言的主体责任,要求新闻媒体、网站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五)积极稳妥开展舆论监督;(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七)严惩谣言制造者;(八)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
四、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谣言治理的几点建议
国家层面现已起到了防范网络谣言的作用,通过指导或直接参与建立辟谣平台,发布科普知识和科普视频,有效地打击了典型谣言;通过数据分析梳理季节性谣言、开展预防性辟谣,有效地控制了谣言的增量;并通过在源头上打击食品安全谣言,对食品安全谣言的治理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为了能够进一步地抑制或者防范食品安全谣言,笔者结合现有网络谣言传播的成因及新特点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
(一)有法可依,界定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履行好谁负责谁辟谣的原则。通过立法层面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辟谣职责。如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谣言,除勒令有关部门对涉事企业尽快展开调查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调查信息,待调查完成应当及时将结果展现出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则予以处罚;若确为食品安全谣言,则尽早发布辟谣公告或通告,消除百姓的担忧和恐慌,并将由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履行好“谁负责,谁辟谣”的基本原则。
(二)有法必依,履行好辟谣职责,有条件地创新网络谣言的治理手段。
首先,政府应当与微信团队、抖音团队或者其他有广泛影响力的平台展开合作,结合5G、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型技术建立相应的食品谣言鉴定、审核、控制以及追溯体系。通过监督自媒体平台起到宏观的监管作用,倒逼自媒体平台完善现有技术,严格把控视频、图片和文字内容的合法性,甄别其中诸如“致癌”“致死”等敏感词汇,进一步筛选是否属于谣言信息;通过大数据方式甄别出“换汤不换药”的旧谣言,通过追溯体系,加强追责功能,对始作俑者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政府应顺应自媒体时代潮流,建立相应的自媒体账号,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辟谣。第一,政府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权威信息;信息公开不但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第二,发布科学信息,合理使用遏制谣言传播的利器。第三,多方协作,加大辟谣力度;如通过与各网络“大V”和明星合作,借助明星效应加大宣传力度。第四,依托于自媒体平台,政府各部门合作建立专门的辟谣平台,方便民众及时查阅或检索相关谣言信息。
再者,政府应当深入到民众中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食品安全谣言的受害者主要集中在中老年人群体,政府除了在街道办、社区和老年公园进行线下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宣讲,还可以联合当地的行业协会或食品公司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放科普小物品、食品外包装袋上印发科普知识、举办知识科普竞赛。
(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追责树立典型案例,起到法律的预防和教育作用。对已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并导致民众担忧或恐慌的食品安全网络谣言事件,多部门应当联合追责,务必结合现有科技力量抓捕“始作俑者”,对于违法者,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已涉嫌犯罪的,应当交由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的违法情形应当建立典型案例样板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政府自媒体号或线上线下的宣传,以起到法律的预防和教育作用,从而达到遏制网络谣言的目的。
(四)加强对平台及自媒体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情况。应当设置自媒体的准入门槛,完善监管体制。由于目前自媒体的准入门槛过低,尤其是短视频创作,民众秉着“自己做生活的主角”理念广泛进入短视频领域,发布的内容大部分是基于自己的理解或仅是为了博取关注度从而实现流量获益,导致监管难度剧增,一旦涉及到食品安全谣言,必然牵涉面极广,对于监管部门的处罚也带来一定难度。参考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管,设置基本的自媒体从业准入门槛,以起到完善监管体制的作用。
(五)支持专业机构的食品安全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评估交流平台。
首先,专业机构较少具有公益性质,政府可以提供资金和人才支持,促使专业机构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公益研究,并将研究结果进行公示。
其次,专业机构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由于专业化知识的差异必然有认知偏差,极易导致一些并不严重的问题在传播过程中被无端放大,造成恐慌,甚至造成食品谣言,从而给社会造成影响,比如将致癌的可能风险当做必然,将在实验室中严格把控条件得出的研究结果放大其适用范围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食品安全的评估交流平台,将有效结论和存疑结论区分开,并由专业机构评定和公开分析过程,以达到教化民众和增加民众信心的作用。
(六)科学分析综合判断,消费者传播需理性。
消费者应当谨慎和理性看待自媒体平台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有疑问的内容有必要进一步核实;同时应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能力,对明显具有诱导性和敏感性的词汇予以警惕,转发时应当在政府建立的有关辟谣平台先行检索或咨询亲戚朋友和有关的监管部门,让谣言止于智者。
结 语
关于食品安全网络谣言问题,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作用,一方面既要坚持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不能忽视网络舆论对于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及时辟谣和追责,防止有心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制造食品安全谣言。坚持以事实为准绳,发挥好事前备案和事后追责,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善用科学研究成果辟谣,从而达到减少食品安全网络谣言的目的,进一步保护我国的食品安全及加强民众对国产食品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