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属不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2020-08-31        来源于:吴泽楠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内外大批企业均面临停工停产,导致大量合同无法履行。那么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责任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的三要素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缺一不可。从新冠肺炎发生的客观事实来看,确实符合上述三个要素,但是客观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不可抗力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是两个概念,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还应当就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第二点: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违约方未能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主张不可抗力将得不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违约方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2020)粤0111民初7809号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文本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50%的定金140000元后6个工作日,将设备送到原告处并安装好。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即向被告转款定金14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送货,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退还原告定金。

被告答辩:因为疫情影响,政府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导致被告生产无法正常开展,被告迟延履行合同有正当事由。被告有权按照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一般而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可不予支持。但是,涉案合同并非签订于疫情发生前,不存在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计疫情发展的情形,被告主张以上述理由抗辩迟延履行缺乏依据。相反,涉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2月12日,正为疫情较为严重、国家明确限制复工复产的期间,双方作为商事主体在订立涉案合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疫情发展情况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合理预期双方的权利义务。

判决结果:一、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于2020年2月21日终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960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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