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短视频中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于:朱滔、姜澄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导 语

QuestMobile此前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半年度大报告》显示,短视频的月活跃用户规模已经达到5.04亿,同比增幅103.1%,远超移动视频行业其他几个领域。毋庸置疑,短视频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流量的聚集地。随着短视频用户群体的不断壮大,BAT等互联网巨头在短视频领域的投入也大幅增加,短视频行业的争夺更为激烈。短视频平台“一夜现爆款”的时期已过,接下来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将呈现更为有序的态势。本文将围绕短视频对《著作权法》的意义、短视频著作权如何依法受到保护等展开阐述,以期可以更好帮助创作者未雨绸缪,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京0491民初1号】中,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我想对你说”显然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这些形式要件。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而被告认为该短视频不具有类电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该案最终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

对于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关键在于对其独创性方面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

(一)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判断涉案短视频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与上述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题相同并不影响涉案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短视频中所采用的示范视频和网络下载图片是原本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元素,原作者将上述元素结合制作出的涉案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该短视频与抖音平台其他参与同一话题的用户制作的短视频亦存在较大区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故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二)关于“创作性”的认定

作品的创作性标准,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与所处的社会环境、行业特点相联系,判断时应当根据实际的社会环境、各种类型作品本身的特点进行发展和完善。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但容易使短视频制作过程简化,制作者以个人或小团队居多。故对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求进行判断时,不宜苛求其创作高度,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在判定短视频的“创作性”时,应当考量如下因素:第一,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客观而言,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二,短视频可以具有创作性。尽管目前很多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短视频作者可以通过调整素材的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用户的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足以说明,其所创作的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第三,若短视频获得了大量转发、分享,则其他用户对短视频的分享行为,一定程度上亦可作为该视频具有创作性的佐证。故本院认定“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符合创作性的要求。综合上文,目前常见的短视频只要在创作中具备上文中所述的“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特点,即可被认定为满足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该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如何保障自己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理论上来说,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就拥有了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办理任何报备、审批手续,自动取得著作权。即使你只是在朋友圈发布一段本人拍摄的视频,理论上你都对其享有著作权。但是门槛低的代价就是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最为困难,作者需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往往对创作过程难以举证。在多年前作家韩寒的“代笔风波”中,韩寒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真实的作者,拿出了厚厚的手稿,但是依然受到质疑。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短视频可以被任意上传、下载、分享。同一个短视频可能会在网上出现诸多复制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自己是短视频的作者,就应当是创作者在创作时甚至创作之前应当考虑的事情。

(一)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因此,作品上的署名是判断著作权归属首先应当考察的要素,甚至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要素。

短视频是在各种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观看的视频内容,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不同于书籍或画作,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目前主流的短视频平台都有自动生成视频作者的功能,但应当注意,平台自动生成的视频账号,其所对应的是该发布账号,但是发布账号的所有者与作者不同的,可能会影响作者的认定。若该短视频为公司所有,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账号用于发布短视频,且短视频上的署名应当为公司名称或标上公司商标。

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

(二)原创证据:使一项作品成为完整著作权的基本要素

1.作者的确定

目前国内作品有委托创作、职务作品、个人作品三类。通常而言,只有个人作品其著作权权属归于创作者本人。

1)委托创作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委托人所有,若不作具体约定,作品的著作权也应当依法归属于委托人。不过著作权包括很多项权利,在实践中,很多委托创作的关系里委托人并不需要全部的著作权,需要的仅仅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著作权权属的约定可以划分得更加细致。创作者可以通过对权属的细致约定最大化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委托人也可以通过放弃一部分对其无关紧要的权利而获得更多的议价空间。

(2)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为了职务而为公司创作的短视频,其权属归于该员工,但是公司有权基于其业务目的而优先使用。对个人创作者而言,应当注意在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不能认为自己是作者而任意许可他人使用。对公司而言,公司并不能理所当然地享有员工创作的短视频的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对职务作品仅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且员工在两年后即可再许可其他人使用。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对短视频作品的权利,公司应当与负责作品创作的员工签订相应的知识产权协议,约定就职期间的职务作品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样才可以最好地保护公司对短视频的权益。

(3)个人作品

非因商业合作原因创作的作品或者在合作中明确约定由本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最为清晰的,著作权人即创作者本人。

2.创作时间

创作时间可以确定作品最初的形成时间节点,如果其他人发表的时间早于自己发表时间的,创作时间会是证明权属最好的证据。创作时间的证明依据主要是作品原稿,对于传统的书面作品,其手稿应当保留纸质文本;而对于短视频一类的电子作品,其电子稿应当留存源文件,也就是最初创作完成的电子设备上的电子档。

3.首次发表时间

首次发表时间是著作权归属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只要创作者的发表时间早于其他方发表的时间,著作权的归属几乎不会有争议。很多创作者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但却对发表时间没有投入足够的关注,而误以为只要进行版权登记即可以证明权属。有些创作者甚至选择不发表自己的作品,希望通过不公开的方式避免被侵权,在对外授权后仍然没有正式发表过,直至最后自己已经完全无法提供最初的发表时间等证据。

4.发表方式

著作权的发表方式应当是公开发表,即在对外投放作品后,将作品处于普通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包括投放于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有部分创作者为了防止被抄袭,仅仅将作品投放至微信朋友圈或者投放至微博但是限定可见人,该种行为使得作品在未公开之前就已经泄露给了第三方,倘若第三方盗用了作品,在权属的认定上势必会更加麻烦。想要更好保护自己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除了通过保密的方式,积极进行公开也同样有效。创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应当:(1)将作品发表于自己拥有账号的能为公众所获取的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此处需注意,发表作品的账号应当是自己所有,避免账号所有人做出对创作者不利的主张;(2)若是系列作品,可以统一时间同时发表,方便后续在办理登记时使用同一份证书,也有利于理清作品,避免多份作品分开发表而对证据的收集有遗漏;

3)要敢于发表,不要担心被侵权的现象,知识产权法律同样支持“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而保密措施一旦泄露将对权属产生极大不确定性。

(三)著作权登记

版权登记是证明一项著作权归属的基本证据,版权登记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并不是有登记证书就代表着版权属于登记人。著作权权属的判定还是要围绕上述的1-4项要素综合判断。如果仅仅手持一张证书,在法律层面仍然不能形成完整的著作权。因此创作者想要保护好自己的作品,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做好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还应当从各方面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短视频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尽量保证自己系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即使不是著作权人也应当通过合同等方式保证自己享有充分的权利,创作完成后需要保留完整的电子源,并确定好作品对外发表的时间及方式,最后完成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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