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之一致行动人

发布时间:2019-04-08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侯榆律师团队

 

 

  近期,有读者向广信君达律师询问有关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披露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注意事项,本所合伙人侯榆律师团队梳理了以下小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判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除去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形成一致行动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12种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如:投资者甲是投资者乙的控股股东,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如:投资者甲与投资者乙有同一控股股东丙,甲乙丙均构成一致行动人。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如:甲担任投资者乙的监事,同时担任投资者丙的执行董事,乙丙构成一致行动人。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投资者甲参股投资者乙,且甲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等安排,足以控制投资者乙的重大决策,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如:甲为投资者乙收购投资者丙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共同投资某未上市化妆品公司,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自然人甲持有投资者乙40%的股份,且甲和乙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自然人甲担任投资者乙的总经理,且甲和乙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投资者甲(自然人)和投资者乙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在甲之配偶担任乙的总经理,或甲之配偶持有乙31%的股份的情况下,甲乙均构成一致行动人。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如:甲担任某上市公司的监事,其配偶的母亲乙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或甲控制的另外一家企业丙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甲和乙、甲和丙构成一致行动人。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如:甲担任某上市公司的董事,甲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乙,甲乙共同持有前述上市公司的股份,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权益变动披露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注意点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披露内容、披露渠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述规定,小编列举几个需披露的例子供读者参考: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甲持有某上市公司3%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乙后续增持了该上市公司2%的股份,甲乙合计持有该上市公司5%的股份,需进行披露。

 

  2、投资者甲和一致行动人乙合计持有某上市公司8%的股份,甲乙后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共计减持该上市公司5%的股份,需进行披露。

 

  三、一致行动人还需注意

 

  1、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股东对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协议终止或协议重大变更等情形,均应及时进行披露。以下为小编搜到的一个案例:2017年12月27日,上交所发布消息称,鉴于证监会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发现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B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遂作出纪律处罚决定。

 

  2003年10月,B收购C,C实际控制D。D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B及下属公司员工,D股东所持股权为代B持有,D的股东权利由B实际行使。D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B实际控制。D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B及其关联公司。

 

  2010年5月4日至2014年10月21日,D购入并持有A股票,在A2010年至2013年各期年报均为A第二大股东。B同D在A2010年年报的合并持股比例为12.47%;2011年至2013年合并持股比例均为12.5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第八十三条以及其后修订的相应规定,D由B实际控制,两者构成一致行动人。但B未将其与D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告知A,公司未将D持有的A股权与B合并计算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公司股东B、D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A,公司2010年至2013年年报相关内容存在重大遗漏。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A、控股股东B及其一致行动人D、B主要负责人等予以公开谴责,并对相关人等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通报上海市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关于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短期内买卖股票,是否需关注短线交易的问题呢?关于短线交易,证券法有以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虽然证券法没有明确进行规定,但小编找到了以下案例:2017年,山西证监局公布了钟某等五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短线交易SSWH股票案的处罚结果,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对钟某等五位股东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分别罚款70万元、43万元、67万元、58万元和59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钟某等五人存在以下三项违法事实:1、钟某等五人2016年2月1日至2月17日交易SSWH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2、钟某等五人交易SSWH股票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钟某等五人短线交易SSWH股票。

 

  公告显示,钟某等五人于2016年2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6年3月11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钟某等五人在2016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5日向上市公司发送的有关监管工作函的回复、补充说明、进一步回复及法律意见书中均承认其五人在交易SSWH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2016年2月17日,上述五人合计持有SSWH股票比例为18.04%。钟某等五人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且共同持有SSWH股票5%后及随后每增加5%时,也未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此之外,2016年2月3日至3月11日期间,其五人合计买入29,183,092股,买入金额500,790,102元,卖出4,697,124股,卖出金额69,419,298元,构成短线交易。

 

  同时,关于一致行动人短线交易的问题,深交所答复如下:结合以上案例、法律规定及交易所答复,小编认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买卖公司股票时,还是需要注意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留意短线交易的情况。

 

  3、关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

  

  根据证监会于2017年5月公告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需要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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