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刍议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于:蒋利、陈小英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标志着一个权利保护崭新时代的到来。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充分体现出的国家治理效能差异,以及背后所反映的法律制度、法治理念乃至法治文化差异,让我们对“权利保护”有了新的认识。而包含民法典教育在内的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一方面涉及到青少年学生本人正确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养成,青少年学生的权利观、法律观也涉及到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处理,因此更需要通过民法典厘清青少年学生在教育中“权利保护”的内涵,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性,以及其所反映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建构。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发的权利保护反思

  据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实时监测系统显示,美国是当前全球疫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这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原因造成的,从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角度观察,其中也折射出西方权利观、法治观的固有“基因缺陷”。
  众所周知,在传染病防控中,戴口罩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在美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受疫情政治化等极端思潮的影响,据媒体公开报道,在美国戴口罩反而成政客和一些民众眼中的“政治不正确”。从我国的角度看,这种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从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角度看,也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这无疑也让长期以来美国自我标榜的所谓“人权斗士”“民主灯塔”等标杆形象黯然失色。
  深入来看,美国在疫情防控中暴露的反智主义等极端思潮,实质上反映了西方社会长期存在的西式权利观、法治观的固有“基因缺陷”,其一是绝对的个人主义;其二是个人权利至上。经历了上千年的宗教战争后,西方话语大多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个人权利至高无上,必须为私权利而斗争,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高度对抗的。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当美国一些医卫领域有识之士号召其国内民众戴口罩防疫时,竟有相当多的民众认为“戴不戴口罩”是个人自由,甚至是故意不戴口罩举行集会,还为拒戴口罩进行游行示威等。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世俗国家,中国人治国理政的实践经验证明“政府是必要的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完全是可以良性互动的。尽管我们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但至少从疫情防控来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模式,体现出了它的优越性,这当然也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优越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该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背后,事实上也蕴含着我们独特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即一方面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上,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并行不悖;另一方面,在私权利与私权利关系上,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是相统一的。因为人终究不是独立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社会是由人和人组成的,“自由”的反面,除了可能是“专制”,也可能是“自律”,脱离社会责任而谈绝对化、泛滥化的权利,很可能毁灭的是人本身。

  一言以蔽之,西式的权利观、法治观固然有它的优势,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毕竟是从西方历史中生长出来的,或许适合西方自身。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连绵不绝文明传统的国家,有自己的价值观,西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可以借鉴,但其已充分暴露出来的缺陷,以及不适宜中国民众的部分,在我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等法治建设进程中,当然应以“扬弃”的态度对待。

  二、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应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首先,过去一段时期,受西方“民主还是专制”话语范式的长期影响,西方政治学、法学、新闻学等一大批社会科学在中国有非常高的影响力,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公知”现象。但随着中国通过改革开放迅速实现崛起,一元主导的西方现代化模式开始受到中国现代化模式的冲击,特别是中国整体社会面貌的快速改善和民生的不断进步,让民众在国际比较中得以直观的感受到中国的发展成就,也意识到中国道路的正确性、优越性。与此同时,一场新冠肺炎疫情,更让中国模式中“人的生命、健康至上”的价值观优势得以在抗疫实效中充分彰显,也让上述西方权利观、法治观的固有“基因缺陷”暴露无遗。

  而青少年学生时期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因此,对于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教育,我们也应深入挖掘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理念,发挥我国治理体系的比较优势,从源头上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避免民主原教旨主义陷进。具体而言,在当前及未来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弘扬我国民法典的私权保障定位,包括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创设,系统普及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同时也要注重充分阐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相统一原则,即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在教职工、家长等相关主体民法典培训中一以贯之,这对于破解过去一段时期客观上存在的“校闹”“家校博弈”等极端现象也有助益。

  其次,我们还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在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中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意义。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但文化自信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尤其是我国近代经历了百年国耻,整个民族自信心总体上仍处于恢复、提升的阶段,这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问题。正如金一南将军所指出的,“心胜则兴,心衰则败”“战胜对手有两次,第一次在内心中。”在文化自信建设中,法治文化自信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全过程中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必然要求我们对西方权利观、法治观的固有“基因缺陷”有深入地认识,对我国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优越性有准确地了解,并将这种更具有引领性的正确法治理念融入到青少年权利观、法治观等价值观塑造之中,从而实现“中国心胜”。

返回列表页
上一篇:关于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经营“同类业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下一篇:从短视频制片者/作者角度分析——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和侵权风险防范(上)
流量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