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亨”著作权案件,4万改判30万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苏熳娜

 

——历时三年,剧情为何反转?

 

  2018年11月1日,刘国铨设计师终于等来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判令相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国铨30万元!本案历时三年,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到终审,前后共参加了六次开庭,判赔金额也终于从4万改判为到30万!

 

  刘国铨讲述“港亨”标识及产品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

 

  1989年,刘国铨独立创作完成“港亨GangHeng及图”美术作品,随后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用于食品等商品的包装装潢上。“港亨GangHeng及图”美术作品已有在先的生效判决确认刘国铨于1989年设计了“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标识并系该作品的独立创作人,其对该标识享有著作权。

 

 

图为刘国铨手绘的“粟香八宝粥”美术作品

 

  1995年,刘国铨首创“粟香”一词,用勾画方式完成“港亨粟香八宝粥”的装潢设计,将之作为易拉罐装玉米八宝粥的产品包装装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港亨粟香八宝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畅销广西、广东等地。

 

 

图为被诉侵权的泽亨“粟香八宝粥”包装装潢 

 

  2015年立案

 

  2014年6月份,刘国铨发现泽亨商行、回力公司在广西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其“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八宝粥。对此,刘国铨与公证机构对两处大型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取证。此后经过与被告方沟通无果,被告方拒不停止侵权的情况下,刘国铨启动了诉讼维权。

 

  2015年8月25日,刘国铨起诉泽亨商行、回力公司侵犯“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

 

  2016年7月,一审判决赔偿4万元

 

  一审泽亨商行辩称:刘国铨主张权利的是两个美术作品,而被控侵权的作品是摄影作品,两者不同。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国铨能够提供作品设计手稿,并能够详细地描述两个美术作品的独立创作过程,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泽亨商行在一审庭审的时候自认涉案粟香八宝粥年销量为100-200万罐。法院以泽亨商行“使用的作品内容本身是健康、正面的,对图片的艺术性没有造成损害”,刘国铨未证明其自身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方的获利为由,仅酌定赔偿额为4万元。

 

  2016年8月,刘国铨提起上诉

 

  刘国铨认为一审判赔金额太低,赔偿额4万元尚不足以支付案件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

 

  刘国铨上诉主张:泽亨商行在一审庭审的时候自认涉案粟香八宝粥年销量为100-200万罐,在相关文书中自称泽亨商行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按200万罐,零售价3.8元/罐计算,泽亨商行每年销售金额高达近700万元,按利润10%计算,每年的获利不少于70万元,一审判决判决的赔偿额明显太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上的自认一经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参考侵权人的获利,因此法院应就此提

 

  2017年1月,二审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开了两次庭,刘国铨原以为应该很快会出终审判决了,结果2017年的1月份,收到二审法院以一审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8月 一审重审认为“粟香八宝粥”装潢图不具有独创性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开庭之后,法院仅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的著作权,否定了刘国铨享有“粟香八宝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赔偿金额维持4万元!

 

  法院的观点是:涉案装潢视图不具有独创性,其主要部分忠实于碗、勺、玉米的通常设计,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产品并无二致,未因此而赋予涉案装潢足够的美学方面的独创性,其设计更符合外观设计富有美感、新颖性的要求,刘国铨有涉案装潢视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寻求专利保护。

 

  法院认为涉案装潢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美感、新颖性,却又认为其不具有作品的美感和独创性,明显是自相矛盾,刘国铨再次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1日,收到终审判决书

 

  2017年12月终审开庭之后便是漫长的等待。2018年11月1日刘国铨才收到终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刘国铨享有“港亨GangHeng及图”“粟香八宝粥”两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判令泽亨商行、回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刘国铨30万元!锲而不舍,终于等来了司法的正义! 

 

  杨雄文教授代理本案的体会

 

  我个人认为该判决不足的地方有两点:第一,法官仍是在酌定赔偿的范围内处理,其实应当直接以自认数额作为被告获利来确定赔偿额。赔偿数额不高的解决方式不仅仅是“惩罚性赔偿”之类的实体法方式,而同时也应积极考虑程序法方式,如采取适当的证明标准等。第二,法院对于被告多次提交假设计人、虚假陈述创作过程等不诚信的行为,没有作出处理,未能将最高院强调诚信诉讼的要求落到实处。

 

  本案获得较高的赔偿额,得益于我们采取的诉讼策略,主要有两点:第一,强调涉案美术作品与一般的作品的使用渠道不同,是专用于商品(快消食品)之上,这就为避开法院内部限定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数额,主张更高赔偿打好了基础;第二,针对知识产权赔偿数证据难于取证的情况下,我们精心准备诉讼策略,使得被告自认。

 

  关于作品的独创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其最终的表现形式(效果)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件新产生的作品。法院重审一审认为八宝粥装潢图的组成要素反映了日常生活用品的,都不具有独创性,太多简单粗暴。终审法院认为八宝粥装潢图“由多种不同元素组成,所采用的字体、颜色、图案以及每个要素的布局,均可体现作者的个体化创作,亦体现出具有一定美感的视觉效果,具有独创性”,该认定是正确的。

 

  王建良律师代理本案的体会

 

  我们不能忽视了当年老一辈设计师的创作条件,“粟香八宝粥”装潢图的创作过程具有历史性和独创性。当年作为手稿的美术作品和基于手稿拍摄的摄影作品,两者是不可分割的,美术作品的创作是摄影作品形成的必经程序。

 

  1995年刘国铨的手绘稿即是美术作品的创意的初步表达,其对应的底版胶片就是刘国铨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底稿构图,是在刘国铨的亲自操办及参与下,采用对实物玉米、勺子、碗等进行摆放和拍摄,通过暗房技术(分色和制版)才能制作出可以作为工业应用的底版胶片及打样稿,底版胶片需通过当时的打样机合成打样稿,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粟香八宝粥”彩色外包装图。

 

  现在技术发达,类似的产品包装,我们直接对着实物拍摄就形成彩色的摄影作品了,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了当年老一辈设计师的创作条件以及创作过程的艰辛付出。

 

  相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越来越大,期待日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得到更好的运用,严厉惩罚恶意侵权的侵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本案,被告方明知刘国铨的美术作品,仍未经许可使用以及模仿涉案的作品,故意使消费者对“港亨”八宝粥的来源产生混淆,侵权恶意较为明显,法院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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