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背景下律师与媒体的基本关系探讨

发布时间:2018-12-13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蒋修贤、王启明

 

  前言

 

  律师与媒体是天然的盟友,他们都是社会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表。无论是在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中还是在扩大律师自身的影响力时,他们之间都存在着相当紧密的联系。[1]律师并不是普通的公民,其言论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媒体也不仅仅是信息的传递者,因为信息传递的过程就是观点表达的过程。本文试图通过探讨律师与媒体的基本关系问题,思考在新时期背景下律师应该如何与媒体开展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律师 媒体 良性互动

 

  一、律师:权益的维护者

 

  律师是一个十分特别的法律职业,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律师天然承担着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职责。其常常出现在公权力的对立面,秉持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基本信念,成为公民维护权利和抗议公权滥用的核心力量。

 

  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代表着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的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实现中国梦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成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中国梦是主体,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两翼,共同发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这一阶段,合法有据成为最基本的行为尺度与衡量标准,律师职业也将有更进一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这对整个中国律师行业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发展契机。

 

  但在当下,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行业还存有一定的偏见与误解。尤其是死磕派律师的出现,以及部分素质与业务能力十分低下的律师,总是试图通过各种非常规手段达到影响司法判决的目的,用自己的身份和角色混淆公众认知,给整个律师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严重影响了本行业的正常发展,降低了公众对律师的基本印象和正面评价。

 

  面对这种扬汤止沸、饮鸩止渴的情况,律师行业应当将其作为“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头顶,坚持职业道德坚守职业底线,思考与躬行如何在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同时紧跟时代潮流,突出职业身份,在服务社会的基础上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做到在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带头违法,进而避免以法治己。

 

  二、媒体:舆论的领跑者

 

  在西方,新闻媒体誉被为国家的“第四权利”,它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力量。梁启超在第十七期《新民丛报》上旗帜鲜明地提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导向者是也。” 在新时期背景下,做政府的“监督者”、做民众的“导向者”,仍应是大众媒体的职业责任。

 

  对公权力的监督形式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会有不同的种类,但不论划分的标准如何,舆论监督或者说社会监督一直都是不可或缺的监督形式。我国的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权力。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 “监督”,《辞海》中的解释是 “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则是解决问题。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舆论信息,即了解社会生活,这是舆论形成的基础。二是在了解舆论信息的基础上,对各种不同的社会现象进行理性、坦率的评论。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有效形式,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而大众媒体则是舆论的领跑者。[2]大众媒体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不同的新闻媒介揭露、曝光和批评法治建设中不良现象,发表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法治进程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保障和实现法治社会的有序建设。

 

  三、律师与媒体良性互动的积极意义

 

  律师与媒体是天然的协作者。作为两股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媒体以其传播途径,两种不同方式共同引发社会关注、影响案件进展,甚至可能影响到立法的存废问题。律师的参与是构建合理的诉讼架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然要求;而媒体的参与则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的应有之义。[3]二者互相促进,能够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共同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律师与媒体之间良性互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律师可以将通过媒体影响审判作为一种辩护策略。律师在庭外通过媒体发表言论,在宣传中塑造当事人的形象,获得民众的谅解与同情,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达到其诉讼目的。二是媒体的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及时实现。媒体的沉默会导致事实发现的难度增大,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媒体宣传如果运用得当,对于揭露案件事实,增加案件透明度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随着案件关注度的提高,法官在处理时也会变得更加慎重。

 

  在“山东聊城辱母案”中,《南方周末》的文章《刺死辱母者》就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不少法学专家与律师也相继发表专业意见,全社会针对该案展开了激烈的大讨论。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做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刺死一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将其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媒体的报道与律师的努力,让于欢案件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四、新时期如何实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法治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与社会上传播手段的革命性的变革,是新时期的两大主要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需要媒体的宣传,需要媒体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而媒体需要挖掘有价值的新闻信息,需要律师独立公正的法律意见。缺乏律师与媒体间的良性互动,实际上就是丧失了舆论监督的有利武器。因此,实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并不是说律师应违背律师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违规向媒体纰漏案件细节,更不是要求媒体应妨害作证甚至帮助律师毁灭、伪造证据。而是要求律师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正确的发表律师言论,对此,我国《律师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该条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言论从两个方面做出了限制:一是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二在律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以上两者统称为律师的保密义务。

 

  在我国,律师对外发表必要的媒体言论,是人民群众重要的司法信息来源,可以克服政法机关信息相对封闭的缺陷。同时,允许律师发表“安全言论”和“回应言论”,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媒体宣传误导人民群众,监督督促权力机关合法用权,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因此,正确实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就要在限制律师言论的基础上发挥媒体的监督批评作用,以保证公众知情权,维护司法正义。

 

  在笔者看来,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应坚持律师与媒体的相互独立性,律师独立代表当事人表达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媒体则应用事实说话,通过“客观报道一切”来监督权利的行使与权力的运行。

 

  原则上,律师应远离媒体,不主动卷入媒体的旋涡。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通过自己的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的战场应当是法庭,而不是在媒体上”。原因就在于,媒体和社会舆论天生就具有两面性,律师一旦陷入媒体的旋涡,往往很难控制事情的发酵,极易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同时,如果律师通过媒体不当地干预或“绑架”了司法,尤其是让本不该胜诉的案件获得了胜诉,那么这种破坏司法生态的行为,将会给律师业带来毁灭性的摧残。[4]

 

  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适当的借助媒体的作用,尤其是在遭遇司法强权、司法擅断和司法腐败时,律师一个人的力量往往难以抗衡司法不公背后的强权。这时难以通过正当的程序实现权利救济,律师便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化解不利,通过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而不应一味地拒绝和排斥媒体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潘基俊,《律师与媒体关系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3月。

[2]刘利祥,《全媒体赋予律师的机遇与考验》,《中国律师》,2017年2月。

[3]高一飞、潘基俊,《伦律师媒体宣传的规则》,《政法学刊》总第27卷第2期。

[4]孙中伟,《刑辩律师如何处理与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关系》,《中国法律评论》,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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