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权之务实探究

发布时间:2019-04-25        来源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蒋修贤、吴剑良

 

  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和发展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充分遵守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都应保持对公司一定程度的实际控制。

 

  务实中,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主要有三个层的控制:第一,股权会控制;第二,管理层控制;第三,公章证照的实际控制。以下具体详解此三个方面的控制操作法律依据模式。

 

  一、公司控制权的实施依据和操作方式

 

  (一)股东会层面。依据公司法规定,超过10%股权的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超过1/3股权比例的股东,可以否决重大事项,超过50%股权对股东的投票具有相对的控制权,超过2/3股权比例,对公司股东具有绝对控制权。在公司股东会持有多少股权比例,主要是视公司的发展是否有利,而不能为了控制公司而去实施控制。

 

  笔者认为,对于创业和发展期间的公司来讲,至少要保持相对的控制权,即持有51%以上的股权比例,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低于51%,但能间接控制其他的股权,以达到51%股权控制,也可以实现控制目标,比如另外的部分股权已委托投票,或者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由信任的亲友控制等。

 

但创业公司的实际控制的无采用何种控制手段,自持的股份不般不得低于35-40%,否则会影响到后期的股权融资,超过2/3股权比例是绝对控制,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公司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一些资源性企业和家族企业来讲,为了防止失去控制,会采用绝对控制。

 

  (二)董事会层面。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公司的行政机构,好比“国务院”一样的职能角色,董事会是具体执行公司股东会的决策的机构,具有全面的行政权力,而董事长一般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亦由公司持股最多的股东担任或指定人担任。

 

  而董事会的职能,除了执行股东会的批准的经营计划、方案之外,提交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策,具有重大事项提议权、临时股东会召开权,还包括向股东会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方案,实际上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和经营,享有巨大的权限和影响力,规模越大的公司、股权越分散的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越大,甚至会出现股东会形同虚设,实际由董事会操控公司的案例。“掌柜的,变成当家的”,保持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尤为重要。

 

  1、保持对董事长职位的控制。上述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召集董事会议的职权,是公司最高行政官员,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重要性不言而喻;

 

  2、保持对董事会席位控制。股东会是按股权比例投票,而董事会是按董事人数投票,如需强调行政的高效,那么就要在董事会占多席位或绝大多数的席位,以保持公司董事会步调一致,快速决策,那么初创公司、发展期的公司,一般保持2/3绝对控制,公司发展稳定之后,可以保持1/2相对的控制;

 

  3、董事会席位控制方法。可以“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将董事会投票权集中,以取得董事会的控制,甚至一些董事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层面的控制。对公司日常管理层面的控制,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核心部门、职位,例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部或财负责人等核心职位,以及可代表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控制,例如公章、法定代表人、财务印章,具体而言。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应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当然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公司行为承担自身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六种情形,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银行办理财务手续、工商变更登记等,均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法定代表人掌控实际是对公司对外行为的掌握。

 

  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等高管职位,根据公司法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比如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董事会或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会和监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九规定了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是执行董事会经营方案的执行者,具有董事会授予的行政执行权限。监事对公司的高管具有监督、罢免的权利,而且依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的职位平时不显山露水,但关键时候可以派上大用场。另外务实中公司股东越多,股权分散,董事会等行政部门的权限就越大,掌握公司职能部门的核心岗位,对掌控公司内部事务十分重要,掌握核心部门,就是掌控公司话事权。

 

  公章是中国特色的法人代表制度,在文件上加盖公章,不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均视公司同意的行为,法律上被认为是有效的行为,公司须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对公章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公司其他财务印象、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组织代码等公司的证章印章,均是代表公司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因此所以掌握公司等印章证照,实际上就是具体掌控公司。

 

  笔者经常代理金融借贷民商案件中,担保合同有效性通常是案件争议的焦点,而加盖在合同上的印章的真实性,是决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核心要素,而在法院的审判中,不管担保合同是否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如查验公章是真的,一般认定担保合同成立。掌握公章,实际上等于掌握了公司执行事务的权柄。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关键性的职能部门,一般由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组成,真实的公司财务数据、资料可以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人员一般都经办过财务工作,了解或部分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财务运作机制、公司财务资金收支情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某些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一般要求指派至少一名财务人员至公司作财务监控,而在公司解散和清算中,如掌握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实际上就是掌握了把柄和主动权,务实中,公司股东对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把控,就是把握了钱袋子。

 

  二、如何构建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是由资合、人合组成的企业,在中小企业中,尤其是初创公司,在公司开创之初,大多能保持步调一致,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各方股东利益诉求不同,常常会出现股东矛盾纠纷,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往往导致公司中止经营、解散,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公司控制权。

 

  (一)建立倡导“依法治司”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在开设之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就要依据公司法、章程,建立按“规则出牌”的公司治理文化,倡导依制度治理公司,保障股东会、董事会按规则做出决议,形成公司制度文化,避免专权、一言堂的作风。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公司章程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总章程, 其科学合理程度直接决定着公司的治理水平。在制定公司章程时, 应当构建完善的股东退出机制, 对将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股东退出情形事先做出规定”[1]明文契约和制度约束。并且还应健全和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股权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

 

  (三)建立合理、合法的股东“退出机制”。公司创立之后,股东中间难免会出现与开设之初的理念格格不入的“不合群”股东,或者某些股东由于个人的理念、计划或规划而要求“退群”,但是《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一经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即不可退股、撤资,否则构成“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情况。因此,公司须聘请专业律师设置既不违法,又合情合理的退出机制,股东退出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根据公司实施情况掌控公司。公司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应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股东会的结构,公司经营管理人事情况,以及公司的业务类型及需要,有针对性的对公司进行一定的程序的控制。目的是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的发展和运作,保护各股东的根本利益,及时处理股东会纠纷,保护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并且当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所处阶段发生变化之日,要及时相应调整对公司控制程度。

 

  三、结语

 

  务实中,常常出现的股东恶斗、股东会僵局、股东退出难、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等现实问题,因此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根据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实施对公司不同程序的控制,以保护公司的顺利发展,同时也是保护股东的利益。

 

  总之,如何行使和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也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解
[1] 刘银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8,31(05):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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