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ease time:2013-02-03 Originate: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赵文艳
近日,郑百文申请恢复上市,其通过缩股转让、默示过户、豁免部分债务的方式重组扭亏模式再次引起业界关注。一些ST公司、PT公司为走出困境纷纷效仿。不能否认,"重组模式"对于拯救郑百文功不可没。但是,是否意味着该重组模式已经得到证券市场的认可,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还应当审慎对待。
所谓"郑百文重组模式",简单而言,就是百文集团承担了郑百文的债务,信达将其对郑百文的债权折价转让给三联,三联获得郑百文50%的流通股,同时三联豁免百文集团的债务、支付托管费用,而股东将所持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公司,也就是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授权公司为清偿债务之目的而处分其一半股权。公司根据股东该项授权,得以股东的名义向债权人转让股份。实质上是通过这种地方政府的扶持,战略股东的介入,公司所有者的自救实现重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从而重新申请上市融资。客观的说,该重组模式不同于那种无补实益的帐面游戏,它要求每一方必须为降低债权风险、推进股东和公司利益而进行实际投入,通过集体行动去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风险和利益的整体调整决定了每个参与者都有所得失。
但是,这个重组模式中也存在不少引发争议的法律问题,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加入"默示原则"是否合法?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郑百文其他股东已"默示同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强制所谓"默示同意"的流通股股东完成过户。该判决本身是否合法?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股东权利是公司章程中的当然内容,股权作为终极意义上所有权,包含了对其所持股票的处分权,股东有权决定是否将该权利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其次,就是股东委托董事会代为处分股权的委托方式如何进行。鉴于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一一签订委托协议显然成本过高,基于此,提出"默示同意""明示反对"两种方式无疑是既节约成本又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章程中规定这项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的强行法规定,即如果该章程依照正常的程序得到通过,该"默示原则"就可以成为约束股东的条款。本案中,郑百文作为上市公司以采取公告方式召集股东大会,并对章程进行表决通过,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其新的章程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的"默示原则"也是合法的。
而对于郑州中院对于郑百文股权过户案的一审判决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未依法将郑百文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其次,由于郑百文其他股东未参加诉讼,被告郑百文及其董事会证明郑百文其他股东已"默示同"股东大会决议这一关键事实,在程序上,认定郑百文其他股东已"默示同意"是不能由相对方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单方以陈述的方式证明的。因为,郑百文其他股东对"默示同意"这一事实有当庭质证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审理判决的依据,而郑百文案一审判决是在其他股东没有参加当庭质证的情况下作出的,显然证据不足。所以,其一审判决是存在法律瑕疵的。其本身对于其他类似情况的案件缺少参考价值。况且,法庭判决可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股份安全性可能因此受到挑战,从而极大的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也就是说通过法院强制过户的做法过于极端,本身并不成熟。
据闻,PT深中浩、PT银山化工亦在模仿郑百文模式,不过前者由于仅涉及法人股东,整个过程不会象郑百文重组那么具有争议;而后者由于法人股是最大的利益受损方,各方利益难以协调,重组方案已然搁浅。
总之,吸收郑百文模式的经验,通过各方的牺牲追求公司本身的最大利益,以避免满盘皆输的局面,同时尽可能避开争议的焦点,应该是退市公司重组的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