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于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07-29        来源于:


  《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已经2018年6月20日省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8年7月27日


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律师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本省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网络发表、转载言论、文章或者传递信息时(以下统称为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网络言论行为是指以计算机、移动电话、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为终端的,能够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电子文件形式传输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网络言论应当遵守宪法、以宪法确定的思想为指引,不得否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正确方向,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信息:


  (一)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煽动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不满、对立的;


  (三)发起、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


  (四)支持、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有悖宪法确定的政治方向的。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办理案件:


  (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


  第十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散布下列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


  (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


  (二)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第十二条 除本章其他规定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信息:


  (一)虚假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


  (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生活常理的;


  (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明示或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信息。


  第十三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对言论、文章、信息转载、转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不得传播本规范不得发表、披露、散布的言论、文章或信息。


  第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其所属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对违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返回列表页
上一篇:广信君达律师在第四届广东省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荣获佳绩 下一篇:广信君达多个案例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年度律师典型案例
流量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