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4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为全面总结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交流,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提升高端涉外律师服务水平,推动中国律师“走出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向全国征集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经过两轮评议,最终评选出90个优秀案例汇编成册,其中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两宗案例入选,分别为“涉外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诉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航空器留置权案”,“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问题——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第一案”。
涉外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诉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航空器留置权案
经办人:慕亚平 罗春霖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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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B航空公司与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以下简称“A机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A机场为B航空公司运营提供服务。协议签订后,A机场依约为航空器提供了航空服务。但B航空公司未能按时全部支付航空服务费用。至2009年初A机场获悉B航空公司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后,于2009年3月15日通知将B航空公司留置在广州某机场的三架飞机进行留置。
后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来函声称对该三架飞机具有所有权并主张取回。A机场事后得知该三架飞机是B航空公司从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及其公司的飞机融资租赁取得的,并且融资租赁没有到期,所有权尚未转移给B航空公司。
2009年7月1日,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等律师团队作为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代理人,对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留置行为合法并请求实现留置权,四被告共同支付航空器维修、停场、服务费等44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问题——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第一案
经办人:全朝晖 王春平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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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各方:
原告(上诉人):R.M.H先生(英国公民)(以下统称“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全朝晖律师及本所经办律师为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申请人R.M.H先生所在的美国在华外商独资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美资环保公司”)
二、适用法律:
中国境内法律、美国法律及其相关国际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三、争议金额:
(一)2005年至2007年在位于中国华南区的美资环保公司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合共400,000多美元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应税所得额,依法需补缴个税,相关个税金额为800,000多元人民币;
(二)上述该等金额仅已由美资环保公司为外籍人员R.M.H先生已代扣代缴纳个税100,000多元人民币,目前应补缴个税700,000多元人民币。
四、争议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并无争议,并已通过庭前证据交换确认如下: 1.申请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任职位于中国华南区的美资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2.申请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别是260天、280天、289天; 3.申请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位于中国华南区的美资环保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也任职于总部位于美国的某环保国际公司;
4.总部位于美国的某环保国际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支付给申请人的薪金(含工资、小费、奖金和其他报酬)分别是107,000多美元、180,000多美元、130,000多美元,每年支付给申请人商业保险是8000美元。该部分应税额已在美国申报美国个税。
(二)主要争议焦点内容
申请人是否及/或如何就美国某环保国际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支付的报酬依法缴交中国个税,且不再进一步扩大中国税务征收及处罚成本。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为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带来了许多新的机遇。广信君达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高度重视和积极开拓涉外法律服务,为推进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