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于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布了“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评选结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金泽团队合伙人付丽莎律师,许莉莉律师代理的(2020)京行终1618号“零感”商标无效宣告一案历经三轮投票,最后由50位专家评审团投票后获评“2020年商标授权确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零感”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简介
案情摘要:
“零感”品牌系列避孕套产品是国内著名安全套生产商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旗下核心产品之一。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零感”的含义是“零触感”“无阻碍接触的感觉”,其使用在避孕套上具有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特点产生误认,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以及即使避孕套产品能达到“无阻碍接触的感觉”“零感”,其直接表示避孕套商品的质量特点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为由,对第4855206号“零感”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108459号关于第4855206号“零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行政诉讼,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零感”商标状态岌岌可危。为了维持“零感”商标的有效状态,“零感”商标的相关权利人安塞尔有限公司和生活方式健康护理私人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零感”虽然不是固有词汇,但避孕套的商家往往会在产品宣传中注重突出产品的轻、薄特点,消费者有可能将“零感”标志理解为“零感觉”等类似含义,本案的焦点即在于“零感”标志核定使用在避孕套上是否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及是否构成描述性标志。在一审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维持“零感”商标效力的背景下,如何推翻一审法院的认定,维持“零感”商标的效力具有一定的难度。
代理律师经查阅本案一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梳理各方观点以及检索大量的相关案例后,协助安塞尔公司、生活方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杰士邦公司,搜集、固定了大量的“零感”标志的销售及宣传投入情况,大型网络销售平台的“零感”标志检索、关联情况,检索了“零感”在文献中的含义以及市场中同业竞争者产品宣传使用的标志情况,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以下意见:
1.涉诉商标“零感”并非固有词汇,系臆造词,没有固定的含义,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其含义为“零感觉、没有感觉”无依据。
2.涉诉商标“零感”核定使用商品避孕套有其自身的产品功能和质量标准,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理解的“零感觉、没有感觉”,但无法构成对描述避孕套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直接描述。
3.“零感”不是该类产品的特点或功能的常用表达,且“零感”经过多年的持续性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
4.“零感”退一步说仅是对商品略带夸张的描述,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相关公众并不会因此而误认为“零感”指定使用在避孕套上是指避孕套产品具有使用时“零感觉、没有感觉”的品质,“零感”不具有欺骗性。
5.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零感”核定使用在“奶瓶,假肢,腹带,线(外科用)”商品上未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也未直接描述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避孕套”与“奶瓶,假肢,腹带,线(外科用)”相比均属于会与人体进行接触的产品,基于同一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力,在认定“零感”使用在避孕套产品上时是否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标志以及描述性标志,应当保持同一裁判尺度。
北京高院最终采纳了付丽莎律师、许莉莉律师的代理意见,综合考量了标志本身的含义、商品特点、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标志使用情况、市场中同业经营者对相同商品的描述方式,认定“零感”商标仅间接表达了相关公众对商品较高的使用感期许,并不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也不构成对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直接描述,撤销了一审判决。
此案的成功办理帮助委托人维持了商标的有效性,增加了商标的稳定程度,同时也反映了在认定商标标志是否属于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时应当持谨慎态度,既要维护市场秩序也要注意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不致过于严厉,打击品牌市场的繁荣,使商家对品牌的多年投入化为泡影,对于同类案件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