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君达许悦敏律师经办案例入选“广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悦敏律师经办的“对罗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广州市刑事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并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3日,T101次列车4车厢113号座位旅客朱某下车后遗忘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罗某某明知该背包是刚下车的旅客遗落,故意向旁人谎称自己与失主相识并随后将原物归还。当日列车停靠赣州站时,罗某某将背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500元、一部“索尼”单反相机、一个“佳能”135定焦镜头、一个“适马”35定焦镜头,一部“苹果”5S手机、一个“小米”充电宝等。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共计17848元。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11日,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以罗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6日,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罗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于2020年1月8日指派许悦敏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盗窃案件,涉案金额为17848元,此涉案金额无论按照江西省赣州市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1500元以上,还是按照广东省一类地区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3000元以上,均已达到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移送起诉并依法判处刑罚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出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的难度相当大。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许悦敏律师始终秉承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专业精神,竭尽一切合法方法,排除困难。通过会见罗某某了解案件经过以及其家庭情况后,在罗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先联系经办检察官,针对罗某某犯罪情节及家庭情况详细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殷切希望检察院对罗某某涉案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许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检察院予以充分考虑:

1.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悔罪表现,希望检察院给其机会,根据刑事政策,对罗某某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犯罪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实施违法犯罪后被抓获之时,没有作暴力抵抗,归案后亦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并有如实供述、主动认罪的表现,且案发后已将全部盗得的物品退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相应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3.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拿走被害人朱某遗忘在T101次列车的黑色双肩背包,其盗窃行为是临时起意,相较一般的盗窃案,主观恶性较小。

4.犯罪嫌疑人罗某权家境贫困,其家庭极需要其照顾。

5.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罗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6.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实现。本案中,罗某某确实因一时贪念临时起意在T101次列车上拿走被害人朱某遗忘的黑色双肩背包,其行为触犯法律,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如本案严格依法对罗某某的涉案行为作出惩戒,那么确实保障了法律效果,但罗某某此次犯罪污点,将对其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对其自小勤奋好学的儿子日后继续升学、就业等将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法律不是冰冷的,是有温情的,希望检察院对罗某某涉案行为作出惩戒时,能够考虑给罗某某一个改过的机会,能够让罗某某及家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认真听取许律师提出的建议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后,最终采纳了许律师对案件提出的法律意见,依法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此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维护了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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