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首次统一发布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办的两项案例入选其中。包括本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肖硕彬代理的“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本所合伙人律师杨学光、谢明代理的“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恭喜以上律师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案件简情
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圳通香港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通公司”)与协成钎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公司”)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由圳通公司提供产品和加工服务,协成公司支付加工合同价款。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双方因加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圳通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要求协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希望在香港开展调解工作的意愿。为此,法院通过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委托前海律师调解组织和香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在香港律师事务所,适用香港法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以及调解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
典型意义
法院经征求诉讼当事人意见,允许当事人借助内地和香港社会力量选择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平息跨境商事纠纷。
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粤肇庆货9028”轮与 “博运882”轮均为内地内河船舶,核定的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2014年5月3日,两船在澳门水道嘉乐庇大桥15号航标附近会遇,在14号至15号航标之间发生碰撞。两轮碰撞事故导致“博运882”轮船艏左舷出现小面积凹痕及一道裂口,“粤肇庆货9028”轮左舷侧挂吸沙管损坏。“博运882”轮触碰14号灯桩相连接的桥梁警示栏杆导致其部分折断落水。澳门特别行政区土地工务运输局出具公函说明“博运882”轮所有人已赔偿航标设施损失。珠海海事局湾仔海事处出具《调查结论书》,认定“粤肇庆货9028”轮和 “博运882”轮对本次碰撞事故负同等责任。两船船舶所有人分别就损失向对方主张索赔。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地企业,内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澳门水域,事故责任可以参照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判定。“粤肇庆货9028”轮与“博运882”轮均存在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情形,对事故发生过错相当,应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在查明各方损失的基础上,广州海事法院按责任比例判令双方各自赔偿对方船舶损失。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内地内河船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水道发生碰撞事故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中直接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文书的证据效力,参考海事部门作出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案涉事故责任和损失数额作出认定,对维护粤港澳大湾区海域航运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