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规模增长,境外机构的市场兴趣度和信心也日益高涨,境内对于境外机构配套的监管措施也相继建立及健全,境外机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投资环境逐步放宽。近日,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闪涛律师受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中心”)邀请,为广金中心各会员单位、不良资产业务合作伙伴进行以“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法律实务及案例” 为主题的线上分享会。
本次分享会分为境内不良资产市场浅析、不良资产跨境转让案例分析两个环节,分别设置了多个投资人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及分析。部分问题回顾如下:
问题一:境内银行不良资产的市场现状分析
闪律师表示从供给方看,受市场经济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及疫情影响,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情况严重,企业高负债情况仍旧突出,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继续增加,因此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可能还将进一步上升。从需求方看,四大和省级AMC仍是参与一级市场交易的主力军。但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专业中介机构参与,使得不良资产的交易不仅满足合法和合规要求,而且渐渐提升了专业化、细分化和市场化水平。
问题二:外资投资不良资产的预测分析
闪律师认为外资投资不良资产的总体预期良好。首先从政策层面上看,2020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吸引不良资产处置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不良资产业务也将迎来一波政策红利;其次从区域发展层面上看,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的逐步推进与深入,不良资产将因功能的升级而会被发现新的价值;最后从市场机构层面上看,境内资产管理公司将更有意向与外资合作,获取更大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问题三:目前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境内不良资产的途径有哪些?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投资途径有三种:一是直接设立实体来进入这个市场,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试点计划来组建投资于不良资产投资组合的私募股权基金。二是合作,即外资与银行、四大AMC、地方AMC以及其他机构合作的模式。三是直接进行资产的交易,如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AB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QFII)和人民币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计划等投资不良资产ABS。另外,创新的模式就是通过特定地方交易所收购不良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广东省分局在其辖内、也就是广金中心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试点业务, 允许境内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不良资产通过广金中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
问题四:对境外机构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什么建议呢?
闪律师从资产层面、合同层面以及处置的司法程序层面简要说明了风险防范的要点。从资产层面看,闪律师提醒外资应对债权资产形成时的合同、附有的抵押、担保等权利核对清晰,以免后续在清收处置时出现争议。从合同层面看,应注意债权转让合同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的设定,因原始债权的形成是在境内,建议外资考虑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而争议解决的方式建议采用法院诉讼的方式。从处置的司法程序看,因涉及诉讼程序、保全程序、执行程序等,整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应注意各个环节的操作合规性。
本次线上分享会节奏紧凑、内容丰富、气氛轻松,获得线上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