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于: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球共同抗击新冠疫情进程的推进,我国防疫物资出口规模持续增长;国际间的企业采购是防疫物资出口重要形式,面临着许多问题。
为配合省司法厅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应对防疫物资出口热点问题,省律协邀请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陈伟雄律师,以线上分享的方式,通过律师案例经验分享及相关政策法规讲解相结合的形式,为我省外经贸企业出口贸易(特别是防疫物资)、复工复产等涉外经贸活动遇到的问题提供简要指引,帮助广东省外贸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陈伟雄律师为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日本东京分所主任,担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留东会理事兼法律顾问。持有中日两国的律师资格,在2018年9月荣获“广州涉外大律师”称号,2019年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其团队以日资企业客户为主,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公司、劳动等方面。
一、最新政策
防疫物资出口监管最新政策
2020/03/31《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5号公告)2020/04/25《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12号)2020/04/10 海关第53号公告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12号公告在继续规范对口罩等五类重点医疗防疫物资出口的基础上,特别强化了对非医用口罩的出口监管。
三、国内法律风险:产品不合格和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外汇、税务等风险;
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逃避商检罪等;
行政处罚:退运、销毁商品、罚款、暂停或取消有关资格资质等。
防疫物资出口常见问题解答
问:5号公告范围内的产品,已在国家药监局注册,但不在12号公告里医保商会的清单上,可否正常出口?
答:不在商务部12号公告白名单内但产品符合中国医用质量标准的,按照商务部5号公告执行,企业需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符合国外质量标准要求。
问: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应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品牌以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包装内是否应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
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外包装应如实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及执行的技术标准等信息,不得印制医用标志。对包装内是否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上是否标识品牌不做强制要求。
问:什么是定金?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定金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表明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提醒: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问: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时,可否要求对方赔偿我方的间接损失?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 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既得利益,并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